当前,我国报废汽车标准遵循的还是2001年由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其中对不同车型的使用年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在内的汽车,如果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如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都将进行报废处理。
一汽集团技术中心的一位汽车专家表示,当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已经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一方面是回收企业因为车源少,没有充裕资金进行设备更新换代,导致拆解回收效率很低。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有吸引力的废旧汽车回收站,大多数用户在接近报废汽车时,不情愿选择把车送进拆解厂。这种恶性循环仅靠企业和用户无法解决,必须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帮助。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
报废汽车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
报废汽车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